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7號
SLDM,109,訴,10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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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啟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涂予彣律師
被   告 王坤相


選任辯護人 鄭哲維律師
      陳志峰律師
被   告 賴文凡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被   告 陳祈豪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黃培修律師
被   告 陳偉家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律師
被   告 李柏杉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11997 、17411 號)、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215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
字第215 、9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啟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王坤相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賴文凡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祈豪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偉家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柏杉犯使人犯隱避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前科:
王坤相於⑴90年間,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 年度上訴字第37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⑵98年 間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29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4 月、7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⑶97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 ⑴、⑵、⑶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於 103 年12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至105 年9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畢。
賴文凡前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8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 金3 萬元,經撤回上訴後確定,於105 年11月7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陳祈豪前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基交簡字第7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104 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陳偉家前於99、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 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04 年5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迄105 年12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 行完畢。
二、劉啟吉王坤相方德明(已於108 年1 月10日死亡,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3 月24日以109 年度偵 字第215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田忠偉(本院另行審結),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5 、6 月間起 ,由劉啟吉實際提供新北市三芝區橫山大坑46之1 號(下稱 橫山大坑處所)為製毒場所、並提供製毒原料,另王坤相則 負責出資、由方德明購買製造所需器材機具、化學藥品等, 製毒現場即由方德明負責技術,田忠偉劉啟吉等人則於現 場,依據方德明指示實際製作並搬運器材原料。嗣於107 年 9 月間因製程技術困難無法解決、田忠偉於製作過程中爆炸 受傷、方德明癌症病況加劇惡劣等因素,而停止不遂。迨為 警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36號搜索票,於108 年1 月21日 ,在臺北市○○路000 號4 樓田忠偉住處進行搜索,扣得渠 等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一編 號1 所示毒品先驅原料、編號2 至7 器具用品、行動電話, 始查悉上情。
三、賴文凡劉啟吉王坤相陳偉家陳祈豪等人,與真實年 籍不詳、自稱「林大哥」之非未成年人,明知愷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 非法製造,因「林大哥」、陳偉家為圖暴利,而謀議製造第 二級毒品,「林大哥」尋得賴文凡、再由賴文凡以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報酬尋得陳祈豪加入,而陳偉家憶及王坤相 先前之製毒經驗,遂引介王坤相王坤相再輾轉介紹劉啟吉 ,經由劉啟吉而確認自107 年10月間起每月1 萬元租金承租 前開橫山大坑處所為製毒場所。賴文凡劉啟吉王坤相陳偉家陳祈豪等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 意聯絡,於107 年12月間,由「林大哥」提供資金、及製毒 原料、器材,賴文凡則出面租賃前開橫山大坑處所並負責主



持現場製毒,依據「林大哥」之指示提領「林大哥」購置之 如附表二所示之製毒原料器材搬運至前開橫山大坑處所,再 於108 年4 月間至馬來西亞學習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製程技術 ,於108 年6 月間起至108 年8 月26日下午9 時12分為警搜 索前某日止,在前開橫山大坑處所,由賴文凡劉啟吉、陳 祈豪於現場輪流看顧並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108 年 7 月中旬,因橫山大坑處所屋主欲停止租賃,遂透過不知情 之張銘彥,另以每月1 萬元之租金,向何志偉(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1997 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租賃桃園市○○區○○○路00000 號鐵皮倉庫,將其 中附表二㈡所示之物品運至該處藏放。嗣於108 年8 月26、 27日下午,為警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575 號搜索票,分 別在前開橫山大坑處所、何偉凡前開倉庫進行搜索,扣得如 附表二㈠、㈡所示渠等所有製造第三級毒品之成品、半成品 及供製造使用之原料器材,另於附表二㈢、三所示之時地, 扣得渠等所有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紀錄、手機。四、李柏杉係執業律師,明知執行業務應本於律師倫理、法律之 規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 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予執行職務必要範圍以 外之人員,竟分別:
㈠緣陳銘輔、李紹豐、蔣昭正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陳 銘輔、李紹豐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查並通緝中; 蔣昭正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59 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 1516號駁回上訴確定;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96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4 年、4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駁 回上訴確定)均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列管之第二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為牟取販 賣之利益,自106 年8 月起,在臺北市○○區○○○路0 段 00號旁鐵皮倉庫,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並已製造出若干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半成品。 嗣於106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41分許,在上址鐵皮倉庫,為 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1316號搜索票進行 搜索,扣得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半成品等物,並 於同日下午4 時45分許,拘提洪元勛到案(下簡稱甲案)。 李柏杉竟受共犯陳銘輔之託,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自 106 年11月2 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遞交委任狀起至107 年3 月31日向本院遞交解除委任狀止,基於使犯人陳銘輔隱 避之故意,佯受洪元勛之委任,利用接見機會,以每月新臺



幣(下同)3 萬元之安家費利誘、勸阻洪元勛勿供出陳銘輔 為共犯,另協助陳銘輔陸續按月轉交安家費予洪元勛之妻姚 瑤及其家人,並再於開庭時監督,致洪元勛無法供出陳銘輔 ,而使共犯陳銘輔獲得隱避。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故 意,自106 年11月2 日起至107 年1 月24日前開案件偵查期 間,以電聯或不明方式,接續多次將洪元勛之供述等應秘密 事項,洩漏陳銘輔。
㈡於前開事實欄三案件(下簡稱乙案)偵查期間,受該時尚未 到案之陳偉家委託,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故意,自108 年8 月27日遞出賴文凡委任狀時起迄108 年11月21日下午11 時30分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逮捕時止,佯受賴文凡 委任,接續多次將賴文凡於此期間之供述等應秘密事項轉知 陳偉家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劉啟吉王坤相賴文凡陳祈豪陳偉家李柏杉及渠等辯護人等,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就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 審判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5 號卷 四第14、15頁),經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 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 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即事實欄二)部分:訊據被告劉啟吉王坤相於偵查中均曾經坦承(本院108 年度偵聲字第91號



卷第30頁、108 年度偵字第17411 號卷三第41頁)、本院審 理時亦均已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68 頁、卷四第13頁)。 且:
1.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田忠偉(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 2200號卷第143 至145 頁、108 年度偵字第17411 號卷一 第212 至215 頁)之證述相符,並有田忠偉方德明、被 告劉啟吉之監聽通話譯文(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一第222 至225 頁)在卷可稽。 2.此外,並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扣得之附表一之物可查,其 中附表一編號1 白色粉末經送驗後,檢出製作甲基安非他 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2-苯基乙醞基乙晴等情,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 月5 日刑鑑字第1080008239號鑑定 書(107 年度他字第4314號卷第115 至121 、166 、196 頁)在卷可佐。
3.依上開證人指述、監聽譯文之內容、已扣得製作甲基安非 他命之先驅原料物品等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劉啟吉王坤相於本院審理中就乙案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 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劉啟吉王坤相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劉啟吉王坤相任意、真實之自白,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製造第三級毒品(即事實欄三)部分:訊據被告王坤相、賴 文凡、陳祈豪均坦承不諱,被告劉啟吉陳偉家則矢口否認 犯罪,被告劉啟吉辯稱:王坤相當初跟我講賴文凡因口腔癌 需要找化療休養的地方,我只是幫賴文凡租屋,從頭到尾我 都沒有橫山大坑房地的鑰匙,我也根本都不知道賴文凡他們 要幹嘛,我也沒有參與製毒過程,出租後前七八個月一切都 很正常,但108 年6 月間我有次跟林萬主聞到怪味道,我馬 上就叫賴文凡搬走,賴文凡說他要找地方,就一直拖拖了將 近一個多月,後來賴文凡確實有在搬家,因為那些東西都快 搬完了,我沒有因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失敗以後才去參加製造 第三級毒品云云,被告劉啟吉辯護人辯稱:賴文凡王坤相 兩人都沒對劉啟吉說租用該地的真正用處,而且賴文凡是說 因為口腔癌要靜養,所以劉啟吉不可能知道租用該地的用途 為何,雖然劉啟吉之後有聞到味道,但是也不可能說聞到味 道就成立共犯,而且在劉啟吉聞到味道,知道賴文凡有制毒 行為後,劉啟吉馬上就因租約到期請賴文凡搬走,另外,賴 文凡也是證稱並沒有給鑰匙予劉啟吉,所以劉啟吉根本不可 能進到房間去製毒,劉啟吉安排人去餵狗,亦跟製毒無關等 語。被告陳偉家辯稱:我不認識「林大哥」,事實非如起訴



書所載,一開始是賴文凡來找我說需要倉庫放東西,我只介 紹王坤相賴文凡認識,後來他們兩人自己聯繫,至於我跟 賴文凡老婆有聯絡是因賴文凡被抓,賴文凡打電話回去叫他 老婆去找「大胖寶」幫忙請律師,賴文凡老婆打給我跟賴文 凡共同朋友叫阿池的人,問是否認識「大胖寶」,阿池再打 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認識那位菜市場「大胖寶」,我說我 不認識「大胖寶」,我們討論的時候,我說剛好這邊有認識 的律師即李柏杉,不用再去市場找「大胖寶」,我就介紹李 柏杉當賴文凡的律師,而賴文凡委任李柏杉的律師費是我幫 忙代墊的,但是因我認識賴文凡很久了,把他當自家弟弟看 ,可以讓賴文凡慢慢還我錢,至於我的綽號是「狗兄(哥) 」、「昱儒」沒錯,卷附對話內容大致是賴文凡的老婆有跟 我說她有幫賴文凡請律師,但是李柏杉有時很忙都沒空接電 話,所以我就跟李柏杉說,若有要律見時,要跟賴文凡老婆 說一聲,我雖有問李柏杉關於賴文凡的案情,但只是關心賴 文凡身體復發程度跟案情,微信裡賴文凡的暱稱是「平順」 ,我是「璽文」沒錯,但是我們當時沒有講到甚麼話,另外 ,我不認識陳祈豪劉啟吉,我也不知道賴文凡王坤相陳祈豪製造毒品的事情。我從來沒有和王坤相講過什麼我自 己大哥等事,王坤相所述對我不利之證詞,我從頭到尾都沒 有講過云云。被告陳偉家辯護人則為被告陳偉家辯以:王坤 相縱曾在108 年11月28日警詢時表示在賴文凡與屋主訂立契 約後,王有問陳偉家是否跟你有關,但王詢問陳偉家的時間 已經是在陳偉家介紹王坤相賴文凡認識之後過了一段時間 所問的,而非一開始就問了,及當時陳偉家縱表示這是大哥 的事情,王也說這個大哥可能只是代表某一個大哥的意思, 並不一定是指陳偉家的老大,另陳偉家賴文凡本來就熟識 ,賴文凡被逮捕以後,陳偉家考慮到賴文凡的疾病狀況及經 濟情形,協助賴文凡委任律師,並非違反法規的行為,雖然 陳偉家事後有詢問律師相關案情,但這種詢問案情的情形, 在社會常情下,常常會發生,例如,記者對社會犯罪詢問警 方,或是父母對於小孩的犯罪,老師對於學生的犯罪,這種 出自好奇或關心而刺探或詢問案情都是有可能發生,本案陳 偉家為賴文凡先墊付的律師費,並未超過一般朋友之情,故 陳偉家想要知道案情,屬人情之常,陳偉家並未參與本案犯 罪等語。經查:
1.被告王坤相賴文凡陳祈豪三人之自白互核相符,並有 被告賴文凡與被告陳祈豪之監聽通話譯文(108 年度偵字 第11997 號卷一第255 、256 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 第575 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 年8 月



26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照片、扣案筆記本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108 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1080087510號鑑定 書、108 年10月4 日刑紋字第1080087159號鑑定書(108 年度偵字第11997 號卷一第41至55、63至81、103 至111 頁、108 年度偵字第11997 號卷三第93至100 、137 至 143 頁)等在卷可佐。依上開證人指述、監聽譯文之內容 、扣押物、鑑定書等補強證據。是依上開卷附之各項文書 、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賴文凡王坤相、陳祈 豪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 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三人前開任 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三人任意、真實之自 白,認此部分事證明確。
2.被告劉啟吉確屬共犯,有下述證據可為證明: ⑴依被告劉啟吉承認為真正之其與共同被告賴文凡之監聽 電話譯文(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警聲搜字第591 號卷第 32至45頁反面)編號1 至115 的內容:
①編號3(108年6月15日14時許)
被告賴文凡(下稱被告賴):兄ㄡ," 阿澤" 啦 被告劉啟吉(下稱被告劉):我知道,說有去" 那邊遊 玩"ㄡ
被告賴:前天啦,前天" 有上去唱卡拉OK"啦 被告劉:ㄡ
被告賴:這幾天有空我再過去"找你"
被告劉:好啦
被告賴:好,拜拜
②編號13(108年6月21日17時許)
被告賴:兄仔你打給我
被告劉:那水都用好了
被告賴:是ㄡ,好好,謝謝
被告劉:你3 樓要裝冷氣他那個有線路啦,220 的線路 啦,不用另外裝
被告賴:謝謝,他那2樓
被告劉:我跟你說,免免免,你從3 樓就可以下去2 樓 跟1 樓
被告賴:好,兄仔,謝謝,"我明天會上去"
被告劉:你明天會過來是嗎
被告賴:我明天會過去,那狗我再養就好了




被告劉:我叫他們明天不要去
被告賴:好啦,也是可以,隨便啦,要去就給他去啊, 沒差啦
被告劉:沒差啦
被告賴:那狗我再養就好了
被告劉:我跟你說嗎,那門用這樣是1 樓、2 樓爬不上 去,3 樓要下去2 樓、1 樓可以下去,這樣你
聽懂嗎
被告賴:了解,兄仔,謝謝,拜拜
③編號14(108年6月22日15時許)
被告賴:阿兄你那卡拉OK那邊,3 樓要下去2 樓的門一 樣鎖起來,沒辦法開
被告劉:我們從3 樓下去2 樓
被告賴:沒辦法開,我今天還有" 過去" ,沒辦法開, 那可能要麻煩大仔還是
被告劉:我問你一下,"你還有在上面嗎"
被告賴:沒有,我已經走了
被告劉:你什麼時候" 要上去",什麼時候"還要再去" 被告賴:我星期一吧
被告劉:星期一ㄡ
被告賴:對啊,是星期一
被告劉:這樣你星期一要來時,從我這邊先來,我利用 今天或明天,把他的"鑰匙"拿起來
被告賴:你找鑰匙ㄡ,好啊好啊,謝謝,拜拜
 
編號24(108年6月30日17時許)
被告賴:兄仔你打給我
被告劉:你明天有要"上去"嗎
被告賴:有,我這2天,明天不會啦
被告劉:沒有ㄡ
被告賴:這幾天"我會去"我再跟你講
被告劉:這樣不然我們明天被要上去ㄡ
被告賴:沒沒沒,明天沒有" 要上去" ,這幾天" 會上 去",我"上去"之前會打給你
被告劉:好
④編號28(108年7月6日20時許)
被告賴:兄仔,他那" 冰箱" 很像要壞掉要壞掉,我幫 他換一台新的
被告劉:要替他換嗎,不換也沒關係吧
被告賴:那他要壞要壞,我想跟你說一聲




被告劉:如果可以用,就不要花那一筆錢,你懂我意思 不能用我們幫他換沒關係,
被告賴:"我"也要用啊,那根本不會"冰"
被告劉:你明天有要"去"嗎
被告賴:我明天後天過去"找你"好了
被告劉:因為我們明天早上要上去啦
被告賴:你們明天"要去唱卡拉OK"那邊ㄡ
被告劉:對對對
被告賴:不然你們幾點"要去"
被告劉:早上吧
被告賴:早上,好啊,差不多幾點
被告劉:他都差不多9點或9點半來載我這樣
被告賴:他9點去載你,不就差不多10點會到"那邊" 被告劉:你如果有要去,我叫他10點再來
被告賴:好啊,不然我明天10點,11點,我們在" 卡拉 OK那邊等"
被告劉:你也要"上去"就對啦
被告賴:對啊,你不是要去,你要去我就順便一起去啊 ,因為我原來想說後天再找你我,你剛好" 要
上去" 我就順便過去" 找你"
被告劉:不然我跟你說,有要上去沒上去,明天早上我 打給你時你要接一下
被告賴:好啊
⑤編號66(108年7月28日11時許)
被告賴:兄仔,怎樣
被告劉:束帶是束起來那個嗎
被告賴:就是束那麻布袋那個
被告劉:塑膠,拉起來就卡住
被告賴:對,買最長的
被告劉:最長的,好
⑥編號95(108年8月7日14時許)
被告劉:今天我們有"去" ㄡ
被告賴:好,OK,我開車
被告劉:我跟你說一下你注意聽,星期五你上去,你要 去之前從我這邊先來一下
被告賴:先過去你那裡是不是
被告劉:今天那個星期三嗎對不對
被告賴:你是說我星期五要過去時先過去你那邊嗎是不 是
被告劉:對




被告賴:好,兄仔,有重要的事嗎
被告劉:你說甚麼我聽不懂
被告賴:好,沒關係,星期五過去時再聊,我在開車 ⑦編號111(108年8月13日1時許)
被告劉:剛才在騎車沒聽到
被告賴:沒關係,怎樣
被告劉:有"好消息","一樣"
被告賴:對啊,看怎樣,"有消息"我會跟你講 被告劉:好
⑵被告賴文凡劉啟吉2 人其他電話之監聽電話譯文(士 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1997 號卷一第33至40頁編號 A1至A30 的內容):
①編號A1(108 年6 月24日17時許)
被告劉:那可以開嗎,可以吧
被告賴:可以,明天後天我一樣" 會過去" ,你講說那 狗我再養就好了
被告劉:我叫他們都不用" 上去" ㄡ
被告賴:明天後天不用,他們來也是餵狗而已,我餵 一餵就好了
被告劉:我就不要讓他們上去就好了
被告賴:兄仔,謝謝,拜拜
②編號A3(108 年6 月26日20時許)
被告賴:兄仔,你打給我ㄡ
被告劉:你今天還有去" 遊玩" 嗎
被告賴:有啊有啊,阿我" 離開" 了
被告劉:離開了,你明天開始就" 沒有上去" 了嗎 被告賴:明天沒有,後天啊
被告劉:後天還要" 上去"
被告賴:後天我會去養狗啦
被告劉:這樣我就叫他們一樣不要去嗎
被告賴:嗯,好啊
被告劉:這樣你才比較" 方便"
被告賴:好,兄仔謝謝ㄡ
③編號A8(108 年7 月11日18時許)
被告賴:兄仔
被告劉:怎樣
被告賴:兄仔,這幾天我都會去養狗,你跟大仔說 " 不用上去"
被告劉:他們不用去了就對了
被告賴:嗯啊,他們不用" 上去了" ,我都會去養狗,



那狗我養就好了
被告劉:好好
被告賴:看怎樣我再打給你,拜拜
④編號A10(108 年7 月18日11時許) 被告賴:兄仔,我們今天開始" 會去進香" ㄡ
被告劉:好
被告賴:若要" 買甚麼" ’我是打給大仔還是打給你 被告劉:打給我啦
被告賴:好,兄仔謝謝,拜拜
⑤編號A11(108 年7 月25日20時許) 被告賴:兄明天中午幫忙買便當好嗎
⑥編號A12(108 年7 月25日23時許) 被告劉:好,沒問題
⑦編號A13(108 年7 月26日11時許) 被告賴:兄仔你有打給我ㄡ
被告劉:對啊,你就打給我,我父親剛好手術在醫院 去看他一下
被告賴:因為我" 這邊" 信號不好,簡訊來說你打給 我,這樣沒事情,伯父沒事情吧
被告劉:我們明天" 要上去 "嗎
被告賴:兄仔,不一定要中午,下午也可,如果大仔方 便的話,先當我們送吃的,都" 提前了" 想說
就不下去了
被告劉:不下去有辦法嗎,我明天去再跟你們說好了, 是要" 買幾個"
被告賴:4 個,幫" 我們" 加一下飯
被告劉:要來的及你們中午,是要吃中午的是不是 被告賴:對,我們晚上吃泡麵就好了
被告劉:好
被告賴:明天上來再說啊
被告劉:好
⑧編號A15(108 年7 月26日8時許)
被告賴:兄還要兩箱啤酒
⑨編號A16(108 年7 月26日12時許) 被告劉:買便當就好嗎?
⑩編號A17(108 年7 月27日12時許) 被告賴:兄仔," 便當" 就好了
被告劉:" 便當" 就好了,好
被告賴:兄仔,你如果有經過麵包店的話買4 、5 個麵 包




被告劉:4 、5 個麵包起來是不是
被告賴:有經過就買
被告劉:好,沒關係
被告賴:好,拜拜
⑪編號A18(108 年7 月28日7時許)
被告賴:便當兩條七星,一箱亞培病人喝的那種原味一 箱一千三那種,束帶最長的
⑫編號A19(108 年7 月31日10時許) 被告賴:兄不用來,我明天過去找你
⑬編號A21(108 年8 月1日9時許)
被告賴:兄我等下去找你
⑭編號A22(108 年8 月1日10時許)
被告賴:兄仔,我在樓下幫我開門一下
被告劉:好
⑮編號A24(108 年8 月1日11時許)
被告劉:聽得到嗎
被告賴:有,兄仔,聽的到,你講
被告劉:聽的到,你明天大概幾點要去" 山上遊玩" 被告賴:我現在就要去了,我想說就去你那邊,就順便 去把那些" 垃圾" 丟一丟、我等下順便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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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