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45號
SLDM,109,聲,1045,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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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勇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年4 月,送監執行後 ,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多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10月確定後,由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44 號合併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多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10 月、5 月、5 月、5 月、1 年、8 月確定後,由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43 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嗣於 接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1 年2 月26日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 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核本件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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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