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09號
SLDM,109,聲,100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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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慈逸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慈逸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慈逸芃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受刑 人於108 年8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二)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107 年訴字第18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上開2 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8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 471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6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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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