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227號
SLDM,109,審附民,22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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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陳地源
被   告 蘇彥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9 年度審易字第92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蘇彥智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921 號妨害婚姻 案件,經原告陳地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 訟業經本院諭知免訴,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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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