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219號
SLDM,109,審附民,219,202008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被   告 徐國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