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9年度,16號
SLDM,109,審簡附民,1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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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湧冀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鍾國虎
       郭靖 

       郭耀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605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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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