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726號
SLDM,109,審簡,72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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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振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
字第862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士簡字第412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經本院裁定仍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振輝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簡振輝於本院 民國(下同)109 年8 月14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違犯本案竊取他人財物犯行 ,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排水孔蓋1 個,業已由告訴人施能弘依法領回,此據告訴人供陳在卷( 見偵查卷第6 頁),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尚非重大,復考量本 件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 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成年子女、原從事 做早餐之工作,目前在家照顧生病之妻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輕 率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業 經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四、至被告所竊得之排水孔蓋1 個,雖為被告本次犯行之犯罪所 得,然業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627號
被 告 簡振輝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高亘瑩律師
陳逸融律師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振輝於民國109年4月24日16時56分許,見施能弘位在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1 樓住處門口前有放置 排水孔蓋( 下稱系爭排水孔蓋,已歸還施能弘) ,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系爭排水孔蓋 供己之用,嗣施能弘於翌日( 25日) 上午9 時許,發現系爭 排水孔蓋失竊而向警報案,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 上情。
二、案經施能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振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施能弘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 擷圖及現場照片共10張、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 片在卷可參 ,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簡振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銘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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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