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邱聖翔
被 告 徐旭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以:本案露天拍賣網站帳號「1jw110312 」帳戶並非 被告申設經營,被告主觀上亦不知該帳戶賣場中有刊登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 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7條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15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 告等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 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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