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23號
KLDV,109,補,62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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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鄭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係提起民法第 244條之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原告對被告鄭秉貴債權依據執行名義記載為新臺幣(下
同)17萬1,047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 13.99計算之利息。上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計至本件
裁定之日止,為30萬7,434元,而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為不動產,參酌該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擔保之債權金額遠高於原告
對被告鄭秉貴之債權金額,因此應以原告對被鄭秉貴之債權金額
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應於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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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