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6號
KLDV,109,補,596,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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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王祝三 


被   告 陳王玉蘭
      嚴崇仁 
      嚴永祿 
      嚴玲玲 
      嚴玫玫 
      嚴瓊瓊 
      王瑞芹 
      王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於起訴狀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萬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被告陳王玉蘭
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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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