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3號
KLDV,109,補,58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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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陳宇璿 

      陳彥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
度司促字第5455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6
35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
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
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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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