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4號
KLDV,109,補,57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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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江昌統 
被   告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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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