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7號
KLDV,109,補,567,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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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再審原告  張建明 
再審被告  劉昀武 
      王郭惠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
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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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