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8號
KLDV,109,消債清,1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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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苡岑(原名周憶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按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爰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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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