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小字,109年度,9號
KLDV,109,基勞小,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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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陳麗英 
被   告 羅富友即鑫魚台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29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109 年6 月15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於同月 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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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