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01號
KLDV,109,司促,690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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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ㄧ○九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1),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2),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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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