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77號
KLDV,109,司促,6877,202008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7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
     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
     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
     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
     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70,000元,及自94年0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