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簡博軒
簡婉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博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簡博軒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應由債務人簡婉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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