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炯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三,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六,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盧炯翰於民國(下同)105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
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0.6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
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109, 57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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