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75號
KLDV,109,司促,6475,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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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楊宇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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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