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32號
KLDV,109,司促,6432,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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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王意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4,367元,其中已到期本金22,
  232元(已到期之本金22,23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
  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9,972元、違約金雜費計2,163元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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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