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53號
KLDV,109,司促,635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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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汪于秉呈


債 務 人 于志名 


債 務 人 汪庭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于秉呈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于志名馬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1,499元,依就學貸款
    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汪于秉呈於民國(下同)109年03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71,094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
    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于志名、馬麗
    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于志名、汪│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0%   │
│  │171094│于秉呈(原 │2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名汪秉呈、├──────┼──────┼───────┤
│  │   │于秉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汪庭宇(原 │7月10日起  │      │       │
│  │   │名汪麗珠、│      │      │       │
│  │   │馬麗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于志名、汪│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0%  │
│  │171094│于秉呈(原 │3月02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名汪秉呈、├──────┼──────┼───────┤
│  │   │于秉呈)、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90%  │
│  │   │汪庭宇(原 │7月10日起  │9月01日止  │       │
│  │   │名汪麗珠、├──────┼──────┼───────┤
│  │   │馬麗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9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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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