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25號
KLDM,109,單聲沒,25,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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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苡湘



      王方淇


      林筱微


      金妍希




      許啟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6 年度偵續字第17號、第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苡湘扣案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王方淇扣案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林筱微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金妍希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許啟樑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苡湘王方淇林筱微金妍希、許 啟樑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續字第17號、第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71 01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新臺幣( 下同)3 萬元、1 萬元、5 萬元、5 萬元、5 萬元,分別係 各被告自願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該案相關卷宗,檢察官之聲請確屬實情。扣 案3 萬元、1 萬元、5 萬元、5 萬元、5 萬元,分別係各被 告之犯罪所得無訛,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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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