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鼎國
兼法定代理 許美鴻
人
原 告 陳柏諺
陳柏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被 告 李叡明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9年8月26日前陳報各自之學歷、工作、財產、每月收入及身分證號碼,自行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