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2號
CYDV,109,重訴,22,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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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鼎國 


兼法定代理 許美鴻 

原   告 陳柏諺 
      陳柏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被   告 李叡明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9年8月26日前陳報各自之學歷、工作、財產、每月收入及身分證號碼,自行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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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