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被上訴人 吳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非財產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