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9年度,2號
CYDV,109,選,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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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選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被上訴人  吳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非財產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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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