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芝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的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00,000 元,應該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
,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
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
繳納,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