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7號
CYDV,109,訴,397,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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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芝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的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00,000 元,應該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
,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
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
繳納,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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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