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王承瑋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陳義龍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18支茶具總價值新台幣(下同)1,480,
300元未獲合理賠償部分不服」,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1,480,3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