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5號
CYDV,109,訴,295,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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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釗英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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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