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釗英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