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李伯東 李宏強 黃英聰 張志豐 張乃元 張逸如 王秀治 翁陳品子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文姈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被 告 翁惠菁 張哲銘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榮源 被 告 陳培雄 陳培傑 郭淑芬 郭勝仁 郭勝德 郭勝弘 郭淑美 林鄧麗惠 鄧麗珍 鄧鼎泰 江陳秀梨 鄭緯仁 鄭郁雯 鄭力源 鄭緯益 蔡宜霖 吳月美 蔡旻芳 蔡岱蓉 蔡惠蘭 蔡侑珠 許有誌 許祐愷 陳秀鶴 陳秀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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