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張上仁 住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
號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住台南市○○區○○路00000號4樓
被上訴人 黃邱淑如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86,41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