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黃英聰
王秀治
翁陳品子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文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蕭境榮
蕭麗瓊
蕭蘭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鄭淂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蕭境榮、蕭麗瓊、蕭蘭婷具狀說明所抗辯之被證3航照圖與地圖顯示系爭土地蓋滿房屋,則除被告外,尚有何共有人於系爭土地上蓋房屋居住使用,其姓名與住居所為何?是否聲請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