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9號
CYDV,109,補,33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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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李定臻即李嘉祥



被   告 吳嘉興 
      林淑敏 
      吳黃瀞儀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
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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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