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2,379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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