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80號
CYDV,109,聲,80,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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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李振生 

相 對 人 謝岩潤 
      謝於叡 
      謝陳梅香

      謝宜家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分割共有物判 決附表一所示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為空白,惟鈞院 109年度聲字第80號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卻誤算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分擔比例為1344分之3,爰聲請更正該裁定等語。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分割共有物判決附表一漏載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344分之3,業經該案法官更正該 判決,有更正裁定附卷可稽,故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0號確 定訴訟費用裁定,核定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為1344分 之3,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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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