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柯家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博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 ○○里○○路000號)之長子,被繼承人於109年8月9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柯博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