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027號
CYDV,109,繼,1027,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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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袁小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袁水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
  鄰○○000 號)於109年6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
  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袁水益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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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