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6號
CYDV,109,家繼簡,6,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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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吳青枝 
被   告 王吳秀霖
      林吳秀雲
      方吳金時
      許吳秀禁
      劉吳金周


      陳吳士白
      吳少宏 
      吳語娟 
      吳彥騰 
      周麗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 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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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