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9年度,732號
TPAA,89,判,732,20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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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財訴字第八八二一四三九四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委由商有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香港進口POLYAMIDE NYLON 6 RESIN REPRODUCE PELLET乙批(進口報單:第 AW\八六\七二三八\○○○四號),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被告查驗結果,實到貨物之櫃門把手固封有中國海關封條,認定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之規定科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二元,併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緣原告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以現金向設在香港地區RMD 2/FRIGHT EMPEROR COMM BLDG 122-126 WELLINGTON ST C 之鉅昌興業公司,購買POLYAMIDE NYLON 6 RESIN REPRODUCED PELLET,重量1995OKGM之貨物,委由商有報關行代為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詎經被告查定本件貨物完稅價格為肆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產地為大陸地區,屬管制進口物品,而認原告虛報貨物產地,進口大陸物品,逃避管制,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轉據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以八十七年第八七○○九八號處分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同上開完稅價格,並沒入貨物。原告因不服而向其聲明異議,經復以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基普五字第八七一○三四三六號通知維持原處分之決定,原告仍不服,而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提起訴願,又遭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台關訴丙字第八七○四一九號決定駁回。原告亦不服,爰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又遭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難甘服,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合先敘明。二、查本件貨物係日前原告以現金購買方式,向前開香港地區之鉅昌興業公司所買受,故原告於申報進口時,當然將貨物之來源地申報為香港(H.K)。而該出口公司為經香港地區政府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登記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此有香港地區政府所核發之商業登記證影本可稽。至於貨物係該公司本身在當地所生產或購買,或向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所購買,再轉賣與原告,乃該公司之營業行為,並非原告事先所能知悉及預防者。如此,當系爭貨物進口時,因其來源地為管制地區,而有違我國法律規定,實非原告有意違犯,而逃避管制;即原告本身亦屬受害者。三、再查本件進口貨物未進口之前,原告不知為大陸出口之貨物,根本無從調查。且依貿物實務,亦無法一一到賣主處,查詢其貨物來源(此乃賣主之商業機密),被告稱「亦應查明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不但強人所難,且依法無據。四、被告再以「該福助貿公司案



例(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三○號),其在報關前已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運,此與本案案情不同,自不宜援引。」惟如前述,未進口前既不知大陸貨品,焉可能「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運。」應係收貨後始知悉大陸貨品,始能予以退運,前揭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三○號判決,於本案應得以適用。五、且自西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與大陸之界限愈來愈模糊,而政府亦不禁自香港進口,致香港與大陸貨品,時而難以判定。六、再者,企業如經證明第一次在不知情下,進口大陸貨物,則宜准予錄案退關,並予警告,為行政院台財字第一○○九三號令函所釋示,並經前揭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一一七三○號引為撤銷台中關稅局對福助貿易公司與本件類似情況所為處分之理由。本件原告確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進口貨物,已如前述。如此,被告貿然將原告逕予前開處分,似嫌草率,並已違反上揭行政命令。七、第查原告自成立經營二十餘年來,從無有違犯法令規章之紀錄存在,堪稱一優良廠商。此次因受被告之處分,商譽已然受損,財產損失不貲,原告保證不再違犯,請求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他違法行為並涉及逃避管制者,處以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所明定。查本案原告違法行為有如前述,殊堪認定,被告依前揭法條論處,於法並無不合。二、訴訟理由一、二稱:「本件貨物係向前開香港地區之鉅昌興業公司所買受,故原告於申報進口時,當然將貨物之來源地申報為香港(H.K.)」 乙節,查進口貨物之產地係指貨品之製造國家或地區,本案來貨之產地經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並非香港,原告顯有虛報產地之行為,洵堪認定。又查原告既從事進口貿易應知香港毗鄰大陸,貨品產自大陸的機率甚大,為盡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理應查明法令規定來貨是否開放進口,亦應查明來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豈可僅憑乙紙香港商業登記證,又非工廠登記證,據以申報來貨之產地,而不向賣方查證。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本案原告顯有疏失,自應受罰。三、訴訟理由三、四稱:「進口貨物未進口之前,原告不知為大陸出口之貨物,根本無從調查。...被告稱『亦應查明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不但強人所難,且依法無據。」、「未進口前既不知大陸貨品,焉可能『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運』應係收貨後始知悉大陸貨品」各節,查現今電訊發達,原告向賣戶查明正確產地及督促賣方勿售大陸產製之管制物品並無困難。又查現行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與查驗制度,進口貨物如有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並涉漏稅或逃避管制等情事者,應受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是原告為其自身權益,避免因虛報觸法而受罰,自應在報關前主動查明來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又為確定產地是否與原訂契約相符時,可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先看貨再申報;如發現到貨不符時即可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向海關事先報備,申請退運。是故原告所稱申報進口前無從查明來貨之產地並非屬實。四、訴訟理由五稱:「自西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與大陸之界限愈來愈模糊,致香港與大陸貨品,時而難以判定。」乙節,查行政院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發布實施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我與香港間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又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經濟部經貿00000000號令修正)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不得進口;復查本案來貨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



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卻申報產地為香港,從而本案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至為明確;不因現階段香港之地位而有所影響。五、訴訟理由六稱:「企業如經證明第一次在不知情下,進口大陸貨物,則宜准予錄案退關,並予警告,為行政院台財字第一○○九三號令函所釋示,並經前揭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三○號引為撤銷台中關稅局對福助貿易公司與本件類似情況所為處分之理由」乙節,查本案原告所檢附之證據二文件記載,該福助貿易公司案例,其在報關前,已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運,此與本案案情不同,自不宜援引。復查涉案貨物非屬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間接進口大陸貨品,又來貨貨櫃上有大陸海關封條,原告自香港進口上述物品,理當特別審慎注意以防進口大陸物品情事發生,而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故本案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依法即不能免罰及退關。六、訴訟理由七稱:「第查原告自成立經營二十餘年來,從無有違犯法令規章之紀錄存在...至盼鈞院諒察目下企業經營不易,賜判如訴之聲明」乙節,查本案原告所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事實,已至為明確,縱原告無不良紀錄存在,依法仍應論處,以維國內貿易秩序,從而被告原處分,應予維持。七、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原處分及維持原處分之決定,認事用法洵無不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委由商有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香港進口POLYAMIDENYLON 6 RESIN REPRODUCE PELLET乙批(進口報單第AW\八六\七二三八\○○○四號),原申報產地香港,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之產地為中國大陸,核屬未經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原告顯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四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二元併沒入涉案貨物。原告訴稱:本件貨物係向香港地區之鉅昌興業公司所買受,其於申報進口時,當然將貨物之來源地申報為香港。又企業如經證明第一次在不知情下,進口大陸貨物,則宜准予錄案退關,並予警告,為行政院台財字第一○○九三號令函所釋示,並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三○號引為撤銷台中關稅局對福助貿易公司與本件類似情況所為處分之理由云云。惟查原告報運進口本件貨物,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裝載來貨貨櫃門把手固封有中國海關黃埔關六-51642 號封條,認定來貨係大陸物品,核與原申報產地不符,此有被告第八七-○○九八號緝私報告表附原處分卷可稽,且來貨非屬經經濟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是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並逃避管制之行為,洵堪認定。另原告既從事進口貿易,應知香港毗鄰大陸,貨品產自大陸的機率甚大,為盡誠實申報之義務,原告理應查明法令規定來貨是否開放進口,亦應查明來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豈可僅憑乙紙香港商業登記證,又非工廠登記證,據以申報來貨之產地,而不向賣方查證,則原告顯有疏失,自



應受罰。現今電訊發達,原告向賣方查明正確產地及督促賣方勿售大陸產製之管制物品並無困難。又查現行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與查驗制度,進口貨物如有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並涉漏稅或逃避管制等情事者,應受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是原告為其自身權益,避免因虛報觸法而受罰,自應在報關前主動查明來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又為確定產地是否與原訂契約相符時,可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先看貨再申報;如發現到貨不符時,即可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向海關事先報備,申請退運。是故原告所稱申報進口前無從查明來貨之產地云云,並非屬實。另行政院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發布實施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我與香港間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又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經濟部經貿00000000號令修正)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不得進口;復查本案來貨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卻申報產地為香港,本案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至為明確,不因現階段香港之地位而有所影響。至於福助貿易公司案例,其在報關前,已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運,此與本案案情不同,自不宜援引。復查涉案貨物非屬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間接進口大陸貨品,又來貨貨櫃上有大陸海關封條,原告自香港進口上述物品,理當特別審慎注意以防進口大陸物品情事發生,而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故本案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依法即不能免罰及退關。而原告不能證明其在不知情下,進口大陸貨物,自無行政院台財字第一○○九三號函釋之適用予以錄案退關。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處分,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徐 瑞 晃
評 事 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路 南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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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有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