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櫻即吳國廷之繼承人、吳登魁即吳國
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櫻即吳國 廷之繼承人、吳登魁即吳國廷之繼承人住居於雲林縣斗南鎮 ,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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