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34號
CYDV,109,司促,10234,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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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34號
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君心、宮城吳兆安吳兆安吳昆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君心、宮城吳兆安吳兆安吳昆霖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君心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遷出國 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又查債務人宮城吳兆安即吳 兆安即吳昆霖之戶籍設於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太保辦公室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 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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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