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號
CYDV,109,司,4,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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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泓儒興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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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