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42號
CYDV,108,訴,442,2020081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建駒 
      江進宏 

      江陳秋玉
      羅美華 
      江王桂花
      江蕭信子

      江崑成 
      江平鎮 
      許惠如 
      蔡梅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0,00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
積合計885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
元=19,470,000元),應徵裁判費275,0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