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01號
CYDM,109,聲,701,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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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謝家愷


具 保 人 黃建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建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建復(下稱受刑人)因受刑人 即被告謝家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無法執行,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該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俟 經具保人黃建復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存單號碼刑 字第00000000號之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二)又受刑人於該案於民國109年6月8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20號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受刑人無正 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致無法執 行受刑人之刑罰,有嘉義地檢署之送達證書(見聲字卷第 27頁、第31頁)、嘉義地檢署通知函(見聲字卷第29頁)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拘票及報告書(見聲字卷第33-3



7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戶籍資料(見聲字 卷第39頁)、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見聲字卷第41頁)等 件附卷可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 執行或在押之事實,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簡表可參。綜上,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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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