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銅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 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 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 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 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 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數罪併 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144 號)。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憑,
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 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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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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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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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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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08.23 │108.11.06 │10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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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7125號 │108年度偵字第5133號 │108年度偵字第67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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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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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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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414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5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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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11日 │10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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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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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414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5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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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1月30日 │109年1月21日 │109年7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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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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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115號 │109年度執更助字第 │109年度執字第2778號 │
│ │ │59號 │ │
│ ├──────────┴──────────┴──────────┤
│ │附表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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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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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肇事逃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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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月。 │ │ │
│ 宣 告 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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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08.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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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678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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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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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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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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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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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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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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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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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7月2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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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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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277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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