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03號
CYDM,109,交附民,10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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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陳賜寬
      陳美利
被   告 張育騰
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賜寬陳美利對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2號,被告 張育騰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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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