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59號
NTDV,109,司促,5859,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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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范炳峰即范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342元,及其中新臺幣32,
  690元,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
  續延滯2個月,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3個
  月者,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范炳峰即范春發於民國93年2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3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
  32,69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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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