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53號
NTDV,109,司促,5853,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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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聖翔 

債 務 人 洪字員即洪有德


債 務 人 洪珮琪即洪美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5,402元,及自民國109
  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聖翔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洪字員即洪
  有德、洪珮琪即洪美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64,239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聖翔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
  國109年4月1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5,402
  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09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洪字員即洪有德洪珮琪即洪美婉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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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