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52號
NTDV,109,司促,585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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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定 


一、㈠債務人吳俊明陳素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85,53
  7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27,715元,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⑵新臺幣457
  ,822元,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吳俊明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79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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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