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68號
NTDV,109,司促,5568,202008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幸君 

債 務 人 李阿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39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幸君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李阿却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500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
  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幸君自109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213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李
  阿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阿却、陳│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
│  │21,399│幸君   │12月1日起  │      │1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阿却、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1,399│幸君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依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