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56號
NTDV,109,司促,555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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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延即林凌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07,134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1,366元,及自民國94年7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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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