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延即林凌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07,134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1,366元,及自民國94年7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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